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湖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院发〔2021〕3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学生在校学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豆永航等5名本科生已达到退学条件,经二级学院提出退学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决定对这5名学生作退学处理。具体名单附后。
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教务处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