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和《湖州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经学院初审、教务审核,拟对张哲晶等29名本科生作退学处理。现将拟退学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12月4日—12月8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州学院教务处反映。
联系人:董老师
联系电话:0572-2321296
地址:明知楼313办公室
教务处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