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03浏览次数:19

各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制度,完善备案程序

1.高校必须根据《通知》要求,重新制定本校学生转学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转学,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相关情形。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以自选;

(2)转出学校提供的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研究生转学,另附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同意接收证明及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结果;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9)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学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

二、健全机制,加强信息公开

1.高校应根据《通知》要求,在学校网站公开转学政策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确认无异议后,才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2.省教育厅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备案制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对省内高校间转学的,经高校确认后,办理“学信网”转学手续;省际高校转学,因外省教育厅(教委)要求和学生迁转户口的需要,可以在转学表格中盖章。

三、依法办理,强化责任追究

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对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浙教学〔2007〕156号)同时废止。省教育厅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doc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